交通監控設備使用新規出臺 六種路段不得測速
發布時間:2018/09/03
12月18日,《海南省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管理規定》已出臺,并將于2014年3月1日起實施。據悉,新規定實施前,規定中所涉及的內容按原有規定實施,該規定將進一步規范全省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管理。而2009年4月1日施行的《海南省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據介紹,該規定所指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包括機動車測速儀、區間測速設備、闖紅燈自動抓拍、違反禁行規定自動抓拍、違反越線規定自動抓拍等固定或移動設備。該規定明確,原則上應當在省際、市(縣)際交界處、事故多發易發、嚴重違法行為較多、交通秩序混亂以及機動車流量較大,或需要監控設備管理的路口、路段上設置和使用監控設備。
該規定明確,不得在以下道路、路段上進行測速:(一)限速低于80公里/小時(不含)的高速公路路段;限速低于70公里/小時(含)的城市快速路路段;(二)限速低于60公里/小時(含)的城市普通道路路段;(三)限速低于60公里/小時(不含)的普通公路路段;(四)使用區間測速的,間距小于10公里的普通公路、間距小于20公里的高速公路;(五)高速公路匝道;(六)施工路段。此外,個別路段確因超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多發需要測速查處嚴重超速交通違法的,應當報交警總隊審核批準方可實施。
據悉,按照該規定,對超速交通違法行為,測速起拍值應當按照道路限速值上浮5公里/小時。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路段的固定測速監控點間距應大于10公里,國道和省道上應大于5公里。
實施測速的道路,應在道路入口處醒目位置設立“全程測速”或“全程監控”提示牌。在某個路段測速的,應當設置醒目的提示牌。
